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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发展大学生党员细则

发布日期:2015-07-18 作者:

东林发[2004]13号

(2004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组织发展工作的重点,是我校党建工作中一项十分迫切、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和第九次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我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8月1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把吸收大学生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增强大学生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针对大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工作要注意抓“早”。从新生入学就要做好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工作,必须做到“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大学生必须向党组织提交书面形式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包括自己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等);对党的认识、愿望以及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对照党员标准找出的差距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七条 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大学生,所在党支部的书记或支部委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指出努力方向。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和工作表现进行分析排队,根据申请人的表现,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其是否可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要加大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力度,做到数量充足,素质精良。要及时把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大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大学生,党支部要制定培养计划。指定1—2名正式党员(学生党员中无正式党员的,可指定教师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进行培养和考察。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入党积极分子言传身教,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党小组提出是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纲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使他们真正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使他们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向所属党总支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制度。严格按规定不断充实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各方面材料。没有建立档案或档案不完善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支部应把其要求入党的档案材料,转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入大学前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的培养和考察后,由培养联系人或党小组根据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是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建议,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听取培养联系人汇报,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组织对团员有培养教育的责任和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责任。

第十五条 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认为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并进行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出身、成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本人、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无政治问题,结论如何;

2.直系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中有无打、砸、抢之类的问题,结论如何;在一九八九年政治风波中有无问题,结论如何;

3.本人及直系亲属现实表现如何,有无党纪、政纪处分;

4.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无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形成政审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接受党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培训方式包括集中授课、学员分组讨论、学员自学、参加社会实践等。凡未参加党校培训或未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组织在接纳发展对象前,党支部必须广泛听取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在内的有关教职工和占班级总人数半数以上的同学的意见,并把汇总的情况向所属党总支汇报。

第十九条 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发现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2.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

3.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

4.在学生中意见较大的;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有大幅度下滑的;智育排名、综合排名居于本班或本专业中下水平(三分之二以后)的;

6.未参加党校培训或未结业的;

7.未列入本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

8.有其他不宜发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于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出色,为学校的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入党时条件可以灵活掌握,但是必须由学院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请示,经批准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增强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民主程度和透明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学习实际、培养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组织公示的实施单位为各党总支,公示采取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师生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可向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总支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对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需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刑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要逐项认真审查,党总支要在党支部上会前对发展对象的全部材料认真审查。

第二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以上到会,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有关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并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后,上报学院党总支审批。学院党总支在审查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兼职组织员或党总支委员同申请入党人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将《入党志愿书》、《发展学生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和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情况统一上报党委组织部复审、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复审批准后,党总支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所在支部,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总支讨论发展党员的会议,要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详实地记录会议讨论的情况和结论。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和书记签字后,存入专门档案,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发展目标,一年级慎重发展,重点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打好工作基础;二年级适度发展,成立班级党小组;三、四年级积极稳妥发展,符合条件的建立班级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 各党总支根据本单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兼顾各年级、各班级之间大学生党员比例,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工作计划(该计划可以在次年9月份调整一次,但在数量上不能超出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学校每年发展大学生党员的总体计划,报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备案。对未列入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不予发展备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由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任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每季度写实一次。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本人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方式和内容是:

1.加强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分配适当的工作,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

4.培养联系人要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自律,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总支组织进行。入党宣誓活动,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代表参加,还可吸收一批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第三十六条 对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入党与组织上入党相统一。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党校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后,预备期满方可按期转正;已经毕业但是党员档案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预备党员培训班培训的,必须由其所在的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复审、备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表决,经党总支审批后,转为正式党员,统一上报党委组织部复审、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党总支委员要到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总支委员集体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立即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全部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上一条: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