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7年),4年制学生可在3至6年毕业,5年制学生可在4至7年毕业。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学生被录取的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学校认为其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并足额交纳学杂费,即认定为已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即认定为已注册。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限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自行参加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通过补考、重修的形式获得学分,具体按照学校补考、重修及缓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以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二)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分别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兼用,开卷或闭卷等方式。
(三)考试中不能坚持到底的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场,该课程考试成绩按其试卷实得分数评定。未经批准退出考场或无故不交试卷者,按旷考处理。
(四)学生所修读必修课或选修课中的考试课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和重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缺考、考试作弊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
(二)凡期末考试缺考的学生,其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三)考核违纪、作弊的学生,其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不准参加补考,并将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作以标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该门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由体育部制定出考核项目和标准,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关于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
成 绩
绩 点
100分
5.0
95-99分
4.5
90-94分
4.0
85-89分
3.5
80-84分
3.0
75-79分
2.5
70-74分
2.0
65-69分
1.5
60-64分
1.0
不足60分
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三)
(四)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及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等智育方面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记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学校关于转专业的相关办法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或者令其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由学生本人或者其委托人代为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国家助学贷款的休学学生须与经办银行办理合同变更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三)学生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2学分的,给予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业预警通知书送达本人。每学期预警一次,并在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20学分的予以退学,但可申请试读一学年;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2学分的予以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二)学业预警累计达到3次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的(最多延长两年,含休学);
(四)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或者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的,以及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
(七)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含精神疾病、严重心理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学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公派出国(境)无故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九)学校认定应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予以退学;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应当由其家长负责领回;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4日,即视同送达;
(四)退学学生均须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有国家助学贷款的退学学生,须按经办银行合同约定办理手续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八)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按照相关申诉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其他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结业或者延长学制(最多延长两年)。结业离校者,发给结业证书,与毕业要求相差不超过12学分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可再次答辩,但均须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学生本人应当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如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参评奖、助学金。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于毕业年度春季学期前4周填写延长学业年限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未办理延期毕业者,如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合格,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6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6的;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毕业后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信息不予变更。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学籍和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日起施行。原2016年1月12日开始施行的《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林校教〔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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